加快培育统一的数据要素大市场

     日前出台的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》再次强调要加快培育统一的数据市场。科学认识、统筹谋划、有序推进数据要素统一市场建设势在必行。

  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是时代新要求

  目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总体滞后于现实需求,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、价值化进程,构建安全高效、统一完备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,是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和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本质要求。

  第一,数据是降低成本、提高效率的关键要素。数据要素不仅可以在供给侧降低市场调研、交通运输等生产成本,避免原有经济活动中难以避免的资源消耗,也可以在需求侧减小信息不对称影响,以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。同时,数据要素可以依托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,实现数字赋能下信息的实时传输与处理,提高经济运行效率。由此,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统一大市场建设创造新的价值。

  第二,数据要素市场是横跨各领域的综合要素市场。数据要素市场并非孤立、割裂的单一要素市场,而是贯穿于经济发展的全领域、全流程,同时对土地、劳动力、资本和技术等其他要素市场具有驱动和引领作用,对充分发挥其他生产要素的效率,存在倍增作用的综合性要素市场。可见,数据要素对统一大市场的乘数效应明显,数据要素的合理高效使用是整合原有要素体系、提高原有要素价值转化效率的关键所在。

  第三,当前推进数据要素大市场建设正当其时。目前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占GDP比重近四成,贡献率近七成,预计“十四五”期间年均增速将达11.3%,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。同时,全国各地积极探索创新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模式:北京提出建设数据专区,积极培育数据服务企业;浙江聚焦数字应用牵引,提升数据要素供给质量;广东推进建设公共数据的“一级市场”,鼓励发展数据交易“二级市场”。数据要素大市场建设已成为各级政府、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共同期盼,亟待推进。

  促进数据高质量供给和高效交易是关键抓手

  构建数据要素统一大市场必须依托统一的市场基础制度、市场交易规则和平台载体,有赖于多主体共同协作发力,从而实现数据的高质量供给和要素流通交易的顺畅高效,进而充分体现数据要素的市场价值。

  第一,强化数据要素高质量供给。加强数据要素供给标准化、规范化建设,制定数据的采集、整合、储存、处理、交易等全生命周期环节标准。同时,要以基础性政府公共数据为突破口,率先实现数据“应归尽归”的“无条件”归集,杜绝数据缺失、标准不一、归集不及时等影响数据使用质量的各类问题。

  第二,加快统一的数据要素交易平台建设。依托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、贵阳大数据交易所、上海数据交易中心、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等现有数据交易平台,构建“国家+区域”的分级数据交易体系,打造一体化数据要素交易平台。加快制定统一的数据要素交易制度体系,形成一致的数据要素交易信息披露等市场规则和秩序,推进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数据要素交易行为。同时,积极鼓励云计算、大数据、区块链、元宇宙等数字核心产业发展,实现数据交易平台与大数据园区、产业集群对接,培育和集聚新兴数据市场主体。

  第三,积极促进数据要素高效交易流通。推进数据确权试点,制定数据权利归属规则。制定基础数据定价方法和数据价格参考体系,探索多场景、多因素数据报价机制。按照国家“十四五”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,重点推进资产评估、登记结算、交易撮合、争议仲裁等数据要素市场运营体系建设。构建安全可信的数据流通环境,打破技术壁垒,实现数据要素的互联互通。有条件的地方,可以在基本制度统一规范的基础上,鼓励市场主体探索更为灵活高效的数据交易模式。

  数据安全是必须坚守的防护墙

  相较传统的生产要素,数据要素的安全隐患更为突出,隐私侵害、数据泄露、网络攻击等问题日渐凸显。构建系统协同的数据安全监管机制,防范和化解潜在的数据安全风险,对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和维护统一大市场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。

  第一,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安全治理体系。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等制度要求,从统一大市场的整体格局出发,建立健全标准统一、系统协同的数据安全法制体系,做到有法可依、有规可循。实行全周期数据安全管理制度,落实数据安全管理机构的主体责任,明确各市场主体的安全保护义务,加强对数据要素市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,提高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的安全性和合规性。

  第二,推进数据要素分级分类保护机制。科学分级分类数据要素,对不同安全层级的数据实施差异化安全监管策略。探索地区可以先行考虑根据不同行业领域数字资源属性特点,制定分行业的分级分类标准,分业施策,构建更加精准的针对性保护机制,实现数据要素安全最大化和效益最大化的共赢。同时,要严格落实国家数据安全法规定,对任何组织或个人所进行的数据篡改、破坏和泄露等非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。

  第三,提升数据要素安全保护技术能力。重点是要提高网络数据空间安全一体化防护能力,着力支持数据安全保障技术研发,加强网络数据安全核心技术攻关。建议依托科研院所、高校、企业等主体开展差分隐私、同态加密、多方安全计算、联邦学习等前沿数据安全技术研究,为营造安全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、实现高效的数据交易流通扎紧技术篱笆。

  第四,落实跨境数据安全审查机制建设。数字化时代,数据跨境流动已是普遍趋势,但其潜在的国家安全风险不容小觑。为此,要深入贯彻和实施国家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要求,尽快健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制度,重点是建立包括数据保护能力认证、跨境数据流通备份在内的数据安全管理机制,并对数据跨境流动实施最严格的安全评估,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数据流动按照“一事一议”原则对其进行全方位的安全审查。(作者:左立国 倪建伟,单位:浙江省重点智库中国政府监管与公共政策研究院、浙江财经大学-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浙江研究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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